2023年11月19日,我在北京马路上骑自行车的时候,遭遇了一场车祸,险些丧命。我高一时的一个同学得悉后,邀请我堂弟一起赶到医院去看我。他非常难过,他对我堂弟说,他这一生对我感念至深,他认为好人不应该没有好报。他告诉我堂弟,我们在高一上学时,他的腿摔伤了,其他同学虽然对他表示同情,但是无人照料他。当时只有我不辞辛劳地背着他上上下下,这令他终生难忘。 其实这个同学的姓名我都忘了,更不记得这件事情。但是他所说的我的做法又确实符合我的性格特征,我在初中和高中,大多数时候都是班里的班长,也是学校的学生会主席和学生中的精神领袖,我初中时的校长直言,我这一生无论走到哪里,都可能会成为有一定影响力的领袖人物。我总是积极地帮助所有需要帮助的同学,我们学校里发生的许多事情我都有参与。 7月2日,我的交通事故理赔纠纷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法官选择了择日宣判。我这次交通事故后,去医院急诊和缝针以及后续的治疗花费了一万四千多元,迄今为止,虽经多次讨要,事故的另一方及其保险公司没有给过我分文医药费,但却先行起诉,向我索赔修车费。因为这起交通事故被交警判定为双方共同担责,所以对方认为我有赔偿其修车费的义务,先管我要起了修车费。 我研究过类似案件的判决,全国各地法院的裁决观点大致分成两派。 一派根据《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非机动车无法定的赔偿机动车一方车损的责任和义务,以此体现我国法律人性化和文明化的一面。 因为在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对非机动车的伤害能力强多了,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交通事故中,应照顾弱势的非机动车或行人。我国许多省份和直辖市执行这一原则。上海、广东、天津、河南、河北等地均如此。 另一派根据《保险法》第60条,支持保险公司向非机动车和行人代位求偿,而且将非机动车和行人与机动车一视同仁。负主要责任的一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一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同责各赔偿50%;负全责的一方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执行这一原则的直辖市或省份有北京、重庆、内蒙古、辽宁等地。 这造成了我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时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上海、天津、广东、河南、河北等地判决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无需承担机动车车损,但通过减轻机动车赔偿非机动车的损失的比例来体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北京、重庆、辽宁、内蒙等地则判决非机动车在有责任的情况下要赔偿机动车损失。 我正好生活在北京城,按照惯例,我在这场官司中是必输无疑,北京的律师和法官朋友们都建议我放弃抵抗。说实话,我也的确不想浪费时间和精力,打算花钱买教训,因为自然人是很难以个人的力量去改变一个地区的司法实践现状的。…
继续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