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我45周岁的生日,过了这一天,我就进入46岁(虚岁47岁)了。 昨天,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给我发来了我与某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纠纷的终审判决书,终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驳回了该保险公司的上诉。这意味着我2023年11月19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引发的这场代位求偿纠纷的终审,我又胜诉了。这是我此生经历的第一场官司,在不被北京市法律工作者看好的情况下,一审和二审我都通过逻辑严密的辩护胜诉了。 这首先要感谢这段时间以来一直帮我出谋划策的朋友们,也要感谢那些坦言我大概率赢不了的朋友们。他们从正反两个方面启迪了我的思考,让我形成了更为缜密的辩护思路,使得这场官司的另一方的法务人员在一审和二审中都无力招架。 这是北京市首例如此判决的案例,我的这一案例改写了北京市既往的审判惯例。我不知道从此以后北京市的类似纠纷是否会参照我的这一案例判决,但我总算是在北京市实现了零的突破。我个人打了一场漂亮的胜仗,这场胜仗对推动法治的进步,也许做出了一点点贡献。 我国不同省份的法院对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和行人在被交通部门判定有责任的情况下,应不应该赔偿机动车车损的问题上,判决思路是不相同的。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决思路,一种判决思路认为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该承担机动车车损,另一种判决思路认为非机动车和行人不应该承担机动车车损,只应该通过减轻机动车向非机动车赔偿的比例来体现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错评估。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这两种判决思路都有大量的案例,同类案件不同判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北京市既往是支持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该赔偿机动车车损的,重庆、辽宁、内蒙等地也支持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该赔偿机动车车损。所以在这些地区,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旦与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可能就不但人会受伤乃至死亡,还可能要赔偿机动车的修车费。但上海、天津、广东、河北、河南等地的法院是不支持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该赔偿机动车修车费的。我咨询过北京市的法官、律师、交通警察,他们无一例外地告诉我,我的官司必输无疑,所以我在一审和终审中都胜诉了,他们都感到很意外。 实际上在二审中,对方法务举了他2023年打的一场同类的官司为证,希望二审法官推翻一审的判决。在那场官司中,非机动车一方被撞死了,但保险公司的法务还是胜诉了,成功地从死者的遗产中要到了汽车修理费,与他对垒的是北京市某律所三个专业的律师。所以,我之前请教的北京市的律师、法官和交警们都如此肯定地认为我必输无疑,也不是没有理由的。 我赢来的这一判决在全国的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中,也是改写了既往的司法惯例的首例判决。我的这场官司或许会成为典型的风向标案例之一,被其他的法律专业人士参考和引用。因此,它对推动我国法治进步也有一点积极的意义。 我曾想过我可能会有一线胜诉的机会,但万万没想到胜诉得这么容易。一个法官朋友看完我在一审和二审中写的辩护状后,反问我,逻辑如此严密的辩护状,你自己如果是法官的话,你反驳得了吗?他还说如果我改行当律师,可以成为中国最顶级的大律师之一,这是由我缜密的思维能力决定的。 一审结束后,我曾撰文介绍过我是如何打赢这场官司的(见拙文《我是怎样打赢一场法律专业人士不看好的车祸理赔官司的》)。很巧的是,这篇文章被北京市的另一位同类事故当事人家属看到了,他联系并告诉我,他们目前正在面临着同样的官司。我的胜诉鼓舞了他,他也从我公布的辩护思路中受到了启迪,他正打算借鉴我的辩护思路去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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